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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1-17 15:12   

  聚星注册,首页为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有关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与备案管理的新模式和新要求,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规范和加强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2016年2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22号令《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共8章75条,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调整保健食品上市产品的管理模式。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根据风险管理要求,该办法将保健食品产品上市的管理模式由原来的单一注册制调整为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二是优化保健食品注册程序。该办法规定生产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以及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必须通过产品注册,并由审评机构统一组织现场核查和复核检验,使各项流程紧密衔接。审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核查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组织检验机构开展复核检验,明确了技术审评、现场核查以及复核检验的工作机制、程序要求、时限要求 规定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复核检验、技术综合审评每个环节没有通过的,审评机构均可以终止审评,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以减少审评资源的浪费 规定将复审程序从注册决定作出后调整为审评结论作出后、注册决定作出前,突出审评机构要加强与注册申请人之间的沟通。三是强化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管理。该办法规定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并载明产品名称、注册人名称和地址、注册号、颁发日期及有效期、保健功能、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产品规格、保质期、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以及保健食品注册证书附件应当载明产品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和产品技术要求等。同时,规定国产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为:国食健注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为:国食健注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四是明确保健食品的备案要求。该办法明确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应当进行备案,规定国产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注册人可以作为备案人 进口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该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发放备案号,并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信息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同时,规定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号格式为:食健备G+4位年代号+2位省级行政区域代码+6位顺序编号 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号格式为:食健备J+4位年代号+00+6位顺序编号。五是严格保健食品的命名规定。该办法规定保健食品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等词语 明确不得使用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文字 规定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六是强化对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违法行为的处罚。该办法规定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该办法规定注册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并且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保健食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注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撤销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及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做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公众健康安全。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我国化妆品产业迅速发展,但也存在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创新能力不足、品牌认可度低、非法添加等问题。《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30年来,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已无法适应产业发展和监管实践需要:一是立法理念上重事前审批和政府监管,未能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是监管方式比较粗放,没有体现风险管理、精准管理、全程管理的理念 三是法律责任偏轻。因此,有必要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制定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6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部分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行业协会意见 赴上海、浙江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对送审稿作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2020年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化妆品的安全风险程度整体不高,但直接作用于人体,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我国化妆品注册备案的企业约7万多家,其中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5000多家。据不完全统计,90%以上的企业采用委托方式组织生产,75%以上的产品为委托生产的产品。为加强化妆品质量管理,《条例》着力完善了以下制度: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二是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和新原料进行安全评估。三是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管理。要求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细化对原料和包装材料使用、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产品放行、贮存运输等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 规范化妆品标签和广告宣传。四是加强化妆品上市后的质量安全管控。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及时评价并报告 对存在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时召回 实施化妆品和原料的安全再评估制度。同时,《条例》也完善了监管措施,着力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规范性:一是建立化妆品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为科学监管提供依据。二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措施和程序。三是丰富监管手段,规定抽样检验、责任约谈、紧急控制、举报奖励等监管措施,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惩戒,及时公布监管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第十条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第二章原料与产品第十一条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 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新原料研制报告 (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第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之日起、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第十四条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第十五条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十六条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第十九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产品标签样稿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 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第二十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在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准予注册之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第二十二条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第二十四条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第三章生产经营第二十六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第二十九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第三十条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第三十一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 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第三十二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第三十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第三十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 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四十条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 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四十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实施召回。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第四十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四十七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第四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第四十九条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化妆品检验规范以及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品管理规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五十条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化妆品的抽样检验、化妆品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第五十一条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第五十二条国家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评价,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为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提供科学依据。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当明确重点监测的品种、项目和地域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组织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交流沟通。第五十四条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属于进口化妆品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暂停进口。第五十五条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有认识上的改变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直接组织开展安全再评估。再评估结果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不能保证安全的,由原注册部门撤销注册、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该化妆品原料纳入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五十七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第五十八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三条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 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 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 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六条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化妆品进口。第七十一条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检验机构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七十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碍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七十七条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第七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规范,是指尚未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第八十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近日,谱尼测试江苏公司化妆品人体安全性检验和人体功效评价检验项目获批成为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机构。至此,谱尼测试旗下集团公司及谱尼上海公司、谱尼深圳公司、谱尼江苏公司共四家公司均具备国家药监局审批的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注册备案资质。标志着谱尼测试集团在化妆品领域的检验能力和业务领域再上新台阶。此次通过的项目涉及皮肤斑贴试验、防晒、祛斑美白和防脱等。谱尼测试江苏公司的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资质已覆盖微生物检验、理化检验、人体安全性检验和人体功效评价检验。谱尼测试集团作为检测机构,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化妆品检测能力提升,是国家药监局认可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具备CMA、CNAS等资质,是拥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并拥有先进完善的检测设施设备及经验丰富的专业检测技术团队。谱尼测试在化妆品检测领域,可承担风险物质测试、毒理学试验、产品型式检验、化妆品安全评估等检测服务,并多次承接国家级、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电商平台的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此外,谱尼测试集团建立有专业的人体功效实验室,可满足各类化妆品安全性和功效性的检测需求,为化妆品的各类功效宣称提供相应的数据支持。未来,谱尼测试将继续以优质的检测技术服务完成客户委托的各项任务,协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以深厚的资质能力和项目承担经验回馈社会的信任。

  近日,国家药监局网站显示,有多款新冠检测产品终止注册、不予注册。其中同时包括抗原检测和抗体检测产品。例如,5月31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万泰生物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检测试剂盒(酶联免疫法)、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IgG抗体检测试剂盒(酶联免疫法)、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IgM抗体检测试剂盒(酶联免疫法)、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全部被下发了医疗器械终止注册审查告知书。被下发医疗器械终止注册审查告知书,意味着万泰生物这些产品此前有提交注册的意愿,而当前的结果是,公司没有获得注册证。除了万泰生物,当前已经有企业明确说明申请注销抗原检测产品的注册证。例如,据国家药监局,易瑞生物主动申请注销其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国家药监局表示,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对该注册证予以注销。自今年以来,新冠抗原试剂盒的不予注册情况也不在少数。例如,5月30日,南京岚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IgM/IgG检测试剂盒(干式荧光免疫层析法)显示出不予注册批件待领取。而在更早,4月12日,武汉生之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IgM/IgG抗体检测试剂盒(免疫层析法)显示不予注册批件发布。2月8日,基蛋生物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IgM/IgG抗体二合一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也被出示不予注册。1月10日,迈瑞生物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IgG抗体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IgM抗体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也被出示不予注册。从结果上看,“终止注册”和“不予注册”结论表述的都是获证失败,但它们的原因实质存在区别。简单来说,“不予注册”这一结论意味着产品不符合各项注册要求。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文件,不予注册的原因通常具有清晰列举。其主要包括:“第五十三条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第五十五条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有证据表明注册申请资料可能虚假的”。文件第五十七条则为,“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技术审评结束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要求的,准予注册,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经过核准的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说明书以附件形式发给申请人。”同时,“对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十八条中还表示, 除了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问题,“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不通过,以及申请人拒绝接受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的”、“注册申请资料虚假的”、“注册申请资料内容混乱、矛盾,注册申请资料内容与申请项目明显不符”等也属于不予注册的情况。不过,当前多起终止注册的情况,则更多是源于企业的主动行为,而非审评中心不认可。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文件,这些行为具体包括:一是,“第五十二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受理后,需要申请人缴纳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其注册程序。”二是,“第五十四条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向受理该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回注册申请及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同意撤回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其注册程序。审评、核查、审批过程中发现涉嫌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申请人不得撤回注册申请。”行业环境上,新冠检测市场的萎缩既成事实。同时,大量新冠检测产品获得“终止注册”、“不予注册”的结论背后,也体现了在新冠检测需求高峰期过去之后,国家药监局正在逐渐收紧并“劝退”新冠检测试剂的审批。此外,新冠检测产品的特殊性还在于,此前为了应对突发的公共卫生危机,出现了应急审批,理论上只有一年有效期,而一般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此后,以万孚生物为代表的公司对产品做出了延续注册决定,以延长产品的注册证时间。不过,国家药监局还在2022年底发布通知表示,已经获准注册的新冠抗原检测试剂,其注册证有效期在原有效期的基础上延长6个月。由于首次批准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的时间是在2020年底,当年距离这一时间已经有三年半,也就是企业后续如果不选择继续注册产品,国内还将出现一大批过期产品。据行业公众号优咨康整理,在最新的国家医疗器械注册收费标准中,国内首次注册国产三类医疗器械的费用约15万元,延续注册(五年一次)费用约4万元。此前,截至2022年末,国内获得批准的新冠抗原试剂产品已达50个。众所周知,抗原检测试剂是广大公众居家自用的“捅鼻子”类产品。而除了抗原,国内的新冠检测产品还包括抗体检测试剂和核酸试剂。与抗原试剂不同,抗体检测需要通过血检才能完成,因而其使用场景多在医疗机构等。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2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工作报告》,2022年,国家药监局共批准68个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截至2022年年底,共批准新冠病毒检测试剂136个,包括45个核酸检测试剂、41个抗体检测试剂、50个抗原检测试剂。而在当前,抗体检测试剂这一类产品的“不予注册”结论也在出现。也就是,除了居家自用场景,医疗场景使用的新冠检测也在收缩。

  日前,欧盟已开始对我国出口的动物源性氨基葡萄糖系列产品提出注册要求,江苏省企业的产品由于未在欧盟注册屡屡遭扣押和退运。氨糖类产品是从虾蟹壳等原料中提取出来的生物制品,制成保健品后可用于对骨关节的保健。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始规模生产,目前的产业规模已达100亿元,主要分布在江苏、浙江、福建等省,产品主要出口欧美国家和地区,市场份额高达80%至90%。由于国内食品分类及HS编码分类的问题,该类企业长期未按食品类产品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企业之前也未主动申请出口食品企业备案。但欧盟从2011年起,陆续制修订其动物源性食品法规,对我国出口的动物源性氨基葡萄糖系列产品提出了严格的注册要求。为此,江苏检验检疫局提醒,欧盟计划于今年11月对中国推荐的出口食品注册企业实施官方检查。此前,出口动物源性氨基葡萄糖系列产品的企业应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的联系,充分掌握国外标准要求,避免盲目生产和出口。同时,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和欧盟注册要求,改进生产条件,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做好对外注册准备。

  凭借检测灵敏度高、定量结果更准确、更直观等多项优势,数字PCR技术被认为是分子诊断领域未来最关键的技术平台之一,是当下的热门创业方向和投资热点。近期,又一款国产数字PCR产品获得药监局批准,让这一领域热度再次攀升。2021年1月18日,臻准生物宣布其自主研发的数字PCR生物芯片阅读仪AccuONEReader以及数字PCR预混液获得NMPA颁发的注册证。名称型号/规格注册证编号/备案号生物芯片阅读仪AccuONEReader湘械注准数字PCR预混液dPCRMix湘常械备20210001(生物芯片阅读仪)(数字PCR预混液)AccuONE芯片阅读仪体积小巧,使用灵活,配置了3色荧光通道,可同时检测3个不同的基因位点。整套系统自动化程度高,操作简便。此外,臻准生物的新一代数字PCR系统也已于近期上市。该系统搭配了6色荧光通道,实现了单次最高32张芯片的阅读,大幅度提高了检测通量,同时降低了单位点的检测成本。(第二代数字PCR生物芯片阅读仪)目前市场上数字PCR产品主要分微滴式和芯片式两种技术路线。微滴式数字PCR主要采用微流控技术形成油包水微滴,对于工艺要求高,微滴大小难以控制。臻准生物专注于芯片式数字PCR技术的开发,芯片采用MEMS工艺实现液滴的物理分割,确保液滴稳定、大小均一。大量的实验数据表明,AccuONE的各项性能参数已达到或超过国外同类产品。臻准生物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用得好,用得起的数字PCR产品。目前进口数字PCR产品占据着国内主要市场,但其高昂的仪器耗材价格令大多数客户望而却步,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数字PCR技术在临床领域的推广和应用。AccuONE的推出将打破这一局面,低至个位数的耗材成本大大降低了客户的使用门槛,更为数字PCR在临床上的广泛应用扫除了障碍。业界普遍认为数字PCR是PCR技术的发展趋势,将在未来的PCR检测领域占据主导地位。过去十年,数字PCR市场以每年20%的增速高速增长。近几年,数字PCR市场热闹非凡,国际上,老玩家伯乐、赛默飞持续加注,新玩家凯杰、罗氏纷纷布局;在国内,臻准、新羿、锐讯等公司均已崭露头角。随着各家公司不断加速市场开拓和临床应用推广,数字PCR市场即将爆发。数字PCR技术实现了分子诊断从定性到定量质的飞跃,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广泛应用于病原微生物检测、肿瘤基因检测、无创产前筛查、测序结果验证等领域。其中,液体活检领域备受瞩目,包括肿瘤分子分型、伴随用药指导、预后评估及复发监测等多个方面。据推算,我国肿瘤液体活检市场容量可达200亿元人民币以上。数字PCR的高灵敏度和绝对定量优势相较qPCR和NGS更加适合于肿瘤液体活检。臻准生物针对肿瘤液体活检研发了一系列配套试剂,并已启动注册报证工作。臻准生物已正式开启新一轮融资,并在全国范围内诚招各级代理商,希望与投资方、合作伙伴一起,共同推进数字PCR行业的快速发展。【关于臻准生物】臻准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016年成立,总部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聚科生物园,是一家致力于体外诊断产品研发生产、服务和销售的高科技企业。臻准生物的核心成员来自美敦力、安捷伦、普洛麦格、中国科学院等知名跨国企业和科研院所,专业涵盖微纳加工、精密仪器、软件及算法、生物试剂研发等众多领域。目前,公司已推出具有完整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PCR产品,实现了对核酸分子的绝对定量。臻准生物怀抱着“让检测更简单”的企业愿景,真诚地服务于生命科学领域和体外诊断行业客户。

  为回馈TSI广大用户多年以来的支持和厚爱,由美国TSI集团中国公司举办的“线日正式拉开序幕。作为系列活之一的“产品注册有好礼”活动,诚挚邀请广大的TSI现有用户,只要在活动期间(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登录活动官网(),点击“马上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进行产品注册后,即可获得相应好礼。其中,凡2014年1月1日之后购买产品的用户,可获得延长半年质保的优惠;2014年1月1日之前购买产品的用户,可获赠20元充值话费。美国TSI集团中国公司期待您的积极参与。

  医疗器械注册时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是医疗器械设计验证的重要评价资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出,医疗器械注册时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这是医疗器械注册工作要求的重大调整。为了落实《条例》要求,国家局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分为六部分。分别是自检能力要求、自检报告要求、委托检验要求、申报资料要求、现场检查要求和责任要求。规定明确了注册人应当具备自检能力的总体要求,从人员、设备和环境设施、样品管理、检验质量控制、记录的控制等方面提出了细化要求,确保了开展自检的注册申请人真正有能力保障自检工作质量。同时,《规定》对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时提交报告形式要求、签章要求、产品检验型号覆盖要求、委托检验要求、提交资料要求和现场检查要求进行了明确,并提供了自检报告模板,可以有效指导并规范注册申请人出具自检报告活动。作为《条例》重要的配套规范性文件,文件的发布,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的重大举措,也符合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和产业发展需要,强化了注册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医疗器械行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积极做好《规定》解读、宣贯和培训,跟踪了解《规定》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地方监管工作的指导,保证上市产品安全、有效。

  细胞治疗一般包含干细胞治疗和免疫细胞治疗。间充质干细胞和造血干细胞是目前临床研究和治疗应用最广泛的干细胞类型,诱导多能干细胞(iPSC)则因其不存在传统干细胞存在的伦理问题,而成为干细胞领域最具前景的干细胞类型之一。CAR-T疗法是当前免疫细胞治疗领域最炙手可热的领域,此外,TCR-T、TIL、NK等免疫细胞疗法也是当前免疫细胞疗法的主要类型。载体介导的基因疗法是目前基因治疗的主要形式,主要包括病毒载体和非病毒载体,广义的基因治疗还包括核酸药物、溶瘤病毒疗法等。本文将重点盘点国内以CAR-T为代表的免疫细胞疗法、以间充质干细胞为代表的干细胞疗法以及基因疗法等临床和注册情况。01干细胞2004年至今,CDE共承办了62项干细胞药物申请,包括2项进口药品申请和60项国产药品申请,目前已有35项临床申请获得了临床批件或临床默示许可,另有8项申请终止了审批程序或不被批准。从药物注册分类来看,62项干细胞药物申请中共有42项1类新药申请,从2018年至今呈现逐年增长情况,2021年较上一年同比增速超120%,2022年前四个月已有10项1类干细胞药物申请,全年有望以超过50%的增速再创新高。图1:我国历年1类干细胞药物申请数量数据来源:CDE从干细胞类型来看,间充质干细胞(包括间充质祖细胞、间充质前体细胞等)共有47项,主要来源包括脐带、胎盘、宫血、脂肪、骨髓、牙髓等;胚胎干细胞、造血干细胞、前体细胞、肌母细胞等其他类型干细胞申请仅15项,包括泽辉生物的人胚干细胞产品CAStem、仙荷医学的支气管基底层细胞产品REGEND001,以及两款基因编辑的干细胞产品——康景生物的CG001和辑因医疗的CRISPR/Cas9基因修饰BCL11A红系增强子的自体CD34+造血干祖细胞注射液。从临床试验来看,目前在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登记开展的干细胞相关临床试验多达600余项,而在CDE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上登记开展的以药物上市为目的的临床则有20项,其中进度最快的仅推进至临床II期,离推进至上市仍有很长一段距离。表1:以上市为目的登记开展的干细胞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来源: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由研究者发起的干细胞临床研究方面,截至目前我国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和卫健委公布的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项目已超100项,批准设立的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机构已达133家(含部队医院)。其中,上海交大附属仁济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分别以6项和5项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项目位居前二,仁济医院备案项目涉及神经系统疾病、骨科疾病和风湿免疫性疾病,中山大学附三医院开展3项针对脊髓损伤的干细胞临床研究,南京大学附属鼓楼医院、郑大一附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均以4项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项目并列第三。02免疫细胞截至2022年5月,全国已有累计131项免疫细胞疗法申请获得CDE受理,其中CAR-T疗法84项、TCR-T疗法8项、TIL疗法4项、CAR-NK疗法2项,其他类型免疫细胞疗法共33项。其中,共有75项免疫细胞治疗产品申请获得临床批件/临床默示许可,包括CAR-T疗法独(56项)、TCR-T疗法(3项)、CAR-NK疗法(1项)、其他免疫细胞治疗(15个)。图2:我国免疫细胞疗法申请与获批临床情况数据来源:CDECAR-T领域,我国已上市的瑞基奥仑赛提交的新适应症(成人复发或难治性滤泡淋巴瘤)上市申请被纳入优先审评序列,其以明聚生物申报的用于成人复发难治性套细胞淋巴瘤的JWCAR029也别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在此之前,已先一步上市的另一款CAR-T产品阿基仑赛的新适应症(复发或难治性惰性非霍奇金淋巴瘤)上市申请也率先被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从靶点来看,除北恒生物的UCAR-T产品之外,CD19仍是当前扎堆最为严重的赛道,靶向CD19的CAR-T产品共有56个药物申请,其次为BCMA靶点的11个,CD20、CD30、CD70、TGF-β、GPC3、Claudin18.2、B7-H3等其他单靶点CAR-T疗法。此外,另有4项双靶点CAR-T疗法申请获得CDE受理,分别为赛比曼的CD19/CD20和驯鹿医疗的CD19/CD22双靶点CAR-T疗法。图3:我国CAR-T疗法靶点分布情况数据来源:CDE从临床试验情况来看,目前在CDE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上登记开展的CAR-T疗法临床试验共48项。其中,诺华的进口产品CTL019在国内开展的临床试验进度最快,已进入临床Ⅲ期,其他国产1类CAR-T疗法均未进展至Ⅲ期。表2:国内临床阶段CAR-T疗法进展数据来源: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其他免疫细胞疗法方面,香雪旗下TAEST16001、TAEST1901和星汉德生物的SCG101三款TCR-T疗法已获得临床默示许可,君赛生物、智瓴生物和沙砾生物各有一款TIL疗法获得CDE受理,国健呈诺的靶向间皮素嵌合抗原受体NK细胞注射液是目前唯一一款进入临床阶段的CAR-NK疗法。03基因治疗截至2022年5月,国内共有27项基因疗法申请获得CDE受理,其中已有9项申请获得临床批件/临床默示许可,包括诺华的进口腺相关病毒(AAV)基因疗法OAV101注射液。同时,共有6项基因疗法临床试验在CDE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开展。从载体类型上看,AAV基因疗法(包括重组腺相关病毒)占据主导,共有17项。表3:国内IND阶段的基因治疗产品(除CAR-T)数据来源:火石创造数据库另外,国内目前还有64个溶瘤病毒疗法获得CDE受理,其中已有30项获得临床批件/临床默示许可,主要以疱疹病毒和腺病毒为主要病毒类型,临床进展最快的为达博生物的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已进入临床Ⅲ期。

  Eppendorf推出在线月起,Eppendorf正式在中国市场启动全新在线产品注册系统。通过在线注册Eppendorf品牌的仪器,您能便捷地管理所有已购的产品,并随时获取最新相关产品信息。登录在线产品注册系统,输入移液器类产品包装盒内的产品注册码或登记标于仪器类产品机身铭牌上的产品序列号,您将获得三大收益!首先,您可以方便地对已购买的产品进行在线管理;其次,系统将不定期地推送所注册产品的最新软件和应用文献等信息;最后,对所注册的每一款合格的Eppendorf产品,客户都将获得相应的ep-points积分奖励并能兑换心仪礼品。myEppendorf为您提供众多舒适化智能功能,登陆即可立即开通在线产品注册系统。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或者通过Eppendorf中文官网主页左侧&ldquo 产品介绍产品注册&rdquo 版块进入。Eppendorf官方微博:中文官网:关于艾本德(Eppendorf)德国艾本德股份公司于1945年在德国汉堡成立,是一家全球领先的生物技术公司。产品包括移液器、分液器和离心机以及微量离心管和移液吸头等耗材,此外还提供从事细胞显微操作的仪器和耗材、全自动移液系统、DNA扩增的全套仪器。产品主要应用于科研、商业化的研发机构、生物技术公司以及其他从事相关生物研究的领域。2007年Eppendorf收购美国NewBrunswickScientific(NBS)公司,2012年Eppendorf收购德国DASGIP公司,拓展了其细胞培养领域的产品线。关于艾本德中国(EppendorfChinaLtd.)2003年Eppendorf正式进入中国,分别在上海、北京、广州设立分公司,启动直销的经营模式,为中国客户提供更便捷的技术售后服务。目前全国雇员数量200多名,产品销售覆盖各大中型城市,是Eppendorf全球发展最快的子公司。

  近日,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对认证人员注册常见问题做出了解答说明。注册常见问题--管理体系篇(一)已经通过旧版“QMS基础知识”和“QMS审核知识”两门考试,怎么注册呢?答:在2022年6月30日过渡期结束前,可选择按旧版注册准则的要求进行注册。(二)已考过旧版“EMS基础知识”考试,且在有效期内,怎么注册EMS正式级别呢?答:在过渡期结束前,可先按旧版准则要求注册EMS实习级别;然后积攒实习审核经历,通过“管理体系认证基础”考试后可注册EMS正式级别。(三)没有FSMS实习资格,只通过了旧版“FSMS审核知识”考试,且在有效期内,在过渡期内,如何注册成为FSMS正式级别审核员?答:1.首先需要注册为FSMS实习审核员。可以按过渡期安排的表1的方式2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考试,并通过“认证通用基础”考试或完成CCAA网络培训平台的“合格评定基础”课程培训。2.然后注册FSMS正式级别审核员。可按旧版准则注册或按过渡期安排的表2的方式1:通过“认证通用基础”考试或完成CCAA网络培训平台的“合格评定基础”课程培训。(四)我目前是QMS审核员和FSMS实习审核员,请问如何注册FSMS正式级别审核员呢?答:如果您已经通过了“FSMS审核知识”考试,在2022年6月30日过渡期结束前,可按旧版准则要求注册为FSMS审核员;如果您没有通过“FSMS审核知识”考试,则需按照修订版准则要求,通过“管理体系认证基础”考试,并满足其他注册要求后可注册为FSMS审核员。(五)目前是QMS正式级别,没有通过EMS任何旧版考试,目前想扩展EMS的正式级别,如何注册?答:在过渡期内可先按过渡期安排表1的方式3,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基础”考试,注册为EMS实习审核员。然后按照修订版准则2.6.2条款要求通过“管理体系认证基础”考试,并满足其他注册要求后可注册EMS正式级别。(六)已经有QMS正式级别,并通过“OHSMS审核知识考试”,但未通过“OHSMS基础知识考试”,在过渡期内注册OHSMS实习需要考什么?注册OHSMS正式级别需要考什么?答:1.注册OHSMS实习级别时,可在以下2种方式任选其1注册:(1)按照过渡期安排的表1方式2,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考试,并通过“认证通用基础”考试或完成CCAA网络培训平台的“合格评定基础”课程培训。(2)按照过渡期安排的表1方式3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考试。2.当其具有OHSMS实习资格,注册OHSMS正式级别时,可按旧版准则注册,或按过渡期安排的表2方式1通过“认证通用基础”考试或完成CCAA网络培训平台的“合格评定基础”课程培训。如果超过过渡期,需要按修订版准则要求通过“管理体系认证基础”考试。(七)通过了“QMS基础知识”和“QMS审核知识”两个科目的考试,同时也通过了“EMS审核知识”和“OHSMS基础知识”的考试,现在三个体系都想注册为审核员,请问还需要考哪些科目?答:在过渡期内,可按以下方式注册:1.QMS领域:在满足旧版准则要求情况下,可按旧版准则先后注册为QMS实习审核员和QMS审核员。不需要额外参加其他考试。2.EMS领域:可先按过渡期安排的表1方式2注册为EMS实习审核员,即: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基础”考试,并通过“认证通用基础”考试或完成CCAA网络培训平台的“合格评定基础”课程培训。再按旧版准则注册,或按照过渡期安排的表2方式1注册为EMS审核员,即:通过“认证通用基础”考试或完成CCAA网络培训平台的“合格评定基础”课程培训。3.OHSMS领域:在满足旧版准则要求情况下,可按旧版准则注册为OHSMS实习审核员。再按修订版准则要求,通过“管理体系认证基础”考试注册为OHSMS审核员。在过渡期结束后,以上旧版考试成绩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按修订版准则要求参加相应新版考试。(八)已经是QMS实习审核员,想扩展建筑施工领域专业,需要考“认证通用基础”吗?答:不需要。只需要通过“建筑施工领域专业”考试即可。(九)已经是QMS实习审核员,并且没有通过旧版“QMS审核知识”考试,现在想升级注册QMS审核员,需要考“认证通用基础”考试吗?答:不需要。只需要考“管理体系认证基础”即可。(十)2021年4月1日后,再注册、年度确认和专业扩展按修订版准则还是旧准则完成呢?答:修订版准则实施后,再注册、年度确认和专业扩展均需按修订版准则要求完成。(十一)在2021年4月30日须完成实习再注册,需要几年的继续教育呢?答:您需要完成1年,即16学时的继续教育。1.在2021年4月1日(不含)以前取得实习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在再注册时补充相应继续教育:(1)2021年4月1日(含)-2022年4月1日(不含)到期,需要实习再注册的,需补1年继续教育;(2)2022年4月1日(含)-2023年4月1日(不含)到期,需要实习再注册的,需补2年继续教育;(3)2023年4月1日(含)以后到期,需要实习再注册的,需补3年继续教育。2.对于2021年4月1日(含)以后取得实习资格的,按修订版准则要求完成再注册。(十二)什么是完整体系审核,申请正式的时候也可以用三次监督审核经历抵一次完整体系审核经历吗?答:完整体系审核是指包含GB/T19011标准6.3至6.6条款所描述的所有步骤,以及相应管理体系审核依据标准所有条款要求的审核,一般指初审二阶段和再认证。申请正式审核员注册时,三次监督审核经历不能抵一次完整体系审核经历。注册常见问题--产品认证篇(一)已经通过旧版相应领域产品认证知识考试,且在有效期内,在过渡期内如何注册?答:申请人可以注册成为该领域的实习检查员或直接注册成为该领域正式检查员。1.实习检查员:在满足修订版准则其他要求的基础上,按照过渡期安排的表3方式1通过新版“认证通用基础”考试或完成CCAA网络培训平台的“合格评定基础”课程培训。2.正式检查员:在满足旧版准则其他要求的基础上,可直接注册成为正式检查员,具体操作请参见注册系统登录界面“注册须知”第11页。(二)已取得某领域产品检查员正式或高级注册资格,如何注册强制性产品、自愿性产品或绿色产品实习检查员?答:在满足修订版准则其他要求的基础上,按照过渡期安排的表3方式2通过修订版注册准则中要求的培训后即可注册。(三)已取得某领域产品检查员正式或高级注册资格,如何注册有机产品或良好农业规范产品实习检查员?答:在满足修订版准则其他要求的基础上,按照过渡期安排的表3方式3通过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基础”或“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基础”考试后即可注册。(四)“暂无执业机构”状态下能否注册成为某领域的实习产品检查员?答:不可以。按照修订版准则第四章“担保与推荐”条款要求“各级别检查员均应由推荐机构推荐注册”。(五)正式检查员再注册不满足认证经历要求时怎么办?答:当申请人不能满足再注册检查经历要求时,应在证书到期前3年内通过CCAA统一组织的“产品认证基础”考试或降级为实习检查员,具体操作请参见注册系统登录界面“注册须知”第11、12页。(六)正式检查员再注册不满足专业认证经历要求时怎么办?答:具备多个注册专业的检查员,当不能满足注册专业的检查经历要求时,应缩减相应注册专业范围,具体操作请参见注册系统登录界面“注册须知”第11页。(七)高级检查员再注册不满足认证经历要求(经历次数要求和组长经历次数要求)时怎么办?答:当申请人不能满足再注册检查经历要求时降级为正式检查员,具体操作请参见注册系统登录界面“注册须知”第13页。(八)高级检查员再注册不满足专业认证经历要求时怎么办?答:具备多个注册专业的高级检查员,当不能满足注册专业的检查经历要求时,应缩减相应注册专业范围,具体操作请参见注册系统登录界面“注册须知”第13页。(九)CCAA对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的见证人有什么要求?答:见证人应按注册领域和专业分类管理,须为所在机构的检查员或高级检查员,具有较为丰富的工厂检查经验,且CCAA信用评分为满分。机构应形成见证人员名单并进行动态管理。当见证人实施见证活动时,须有该领域检查员或高级检查员资格。见证专业条款的见证人,须具备该注册专业。在一次工厂检查中,一名见证人最多同时给两位被见证人见证。(十)注册CCC检查员和绿色产品认证检查员时修订版准则中要求的培训内容如何获取?答:CCC检查员注册时要求的培训可由推荐机构组织开展(须按照CCAA要求进行课程备案)或者参加CCAA培训平台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知识”和“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案例解析”两门课程。绿色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时要求的培训可由推荐机构组织开展(须按照CCAA要求进行课程备案)或参加CCAA培训平台上的“绿色产品认证理论基础”和“绿色产品认证实践基础”两门课程。

  2015年5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经审查,批准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uMR770磁共振成像系统医疗器械注册。该产品主要由3.0T超导磁体、梯度功率放大器、梯度线圈、射频功率放大器、射频线圈、检查床、谱仪、计算机、配电系统、对讲系统及生理信号门控单元组成。该产品适用于通过磁共振成像技术扫描人体图像,供医疗单位作临床磁共振(MRI)诊断。这是我国首次批准注册的国产3.0T磁共振成像系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强产品上市后监管,保护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

  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颁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关系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为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能够满足正常婴幼儿生长发育的营养需要,针对目前我国市场存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过多、过滥,配方制定缺乏充分的研究论证,配方之间的区分缺少科学证实,品牌与配方的混乱以及夸大宣传造成消费者选择困难,生产过程中频繁更换配方造成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借鉴药品管理和国外监管经验,经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完善,制定发布《办法》。《办法》的起草制定工作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提出要求,督促企业科学研制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倡导配方设计按照科学的人类健康依据进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和均衡营养需求。《办法》对与产品配方有关的声称作出详细规定,禁止利用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进行夸大宣传和声称,误导消费者。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与国外有所不同,一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需求大,行业快速发展 另一方面市场还存在着一些乱象,需要进行整治以使行业健康发展。《办法》将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行为,促进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办法》中婴幼儿配方乳粉及产品配方的定义《办法》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适用于正常婴幼儿食用。《办法》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是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量,以及产品中营养成分含量。三、《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产品配方需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批准。四、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职责分工《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总局行政受理机构(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总局食品审评机构(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负责注册申请的审评工作。总局审核查验机构(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负责注册的现场核查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配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等工作。五、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申请人有哪些资质要求?申请人应当为具备相应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和检验能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包括拟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或者拟向我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申请人还要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出厂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实施逐批检验。六、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程序及时限是如何规定的?《办法》规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的程序及其时。